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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立法思考

发表日期 2023-04-12 15:22:00    986

本文以民间金融组织作为研究对象,重点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如何时民间金融组织进行规范。首先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了界定,对其概念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揭示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根据调查的结果总结了当前的民间金融组织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立法原则并对一些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

  一、民间金融组织的界定

要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界定,首先必须了解何谓民间金融。在这点上,国内也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但没有对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当前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从所有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更多的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联系,民间金融组织就是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金融组织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金融组织之外的所有金融组织。

2.从产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的出资主要由民间资本控制。张庆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并掌握着控制权的各种金融机构,通过资金的融通活动或资金的借贷活动,主要为居民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形式。

3.从监管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

对于这个概念,笔者认为,民间金融组织就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组织相对应,未纳入国家监管,专门从事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系列机构的统称,由于在我国城市的资金融通都是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完成的,故民间金融组织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故又称谓农村民间金融组织。

二、民间金融组织产生的原因分析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产生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交易成本理论,一是由于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太小,二是对其进行风险评级等信息搜集困难而产生的高成本,以及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难于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往往使大银行放弃对其的金融支持。而民间金融相对规模较小,又是土生土长的,可有效克服上述的不利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较大的成本优势。

政府管制及金融抑制论,⑤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均衡价格,导致了供给高价,而造就了一个获利空间。管制越严,获利空间越大,地下金融越活跃。

以上可以得知,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原因,同时也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理论界的主流思想是民间金融的生存发展是合理且必要的,应为其正名,明确其合法地位,并给予其相应的生存发展空间。

三、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形式众多,各地有各地的特色,笔者是以民间金融组织最为活跃的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的。

(一)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现状

1.组织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总体资金规模大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各种各样的会,如合会、台会,也有各种小额信贷组织,如扶贫社、促进会等;不仅如此,农村民间金融因其方便、灵活、易获得等特点,早已覆盖我国大江南北,并且其总体资金规模巨大。

2.以血缘,地缘为信用基础,但这种特征在逐步淡化

民间金融组织是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起来的,而这种借贷关系基本上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己经冲破了原有的血缘及地缘关系的限制。

(二)民间金融组织存在的问题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即组织体内部的问题和组织体外部的问题。

1.各种组织良劳不齐,恶化了民间金融组织的生存环境

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大多处于地下状态,由于缺乏管理,以及该领域高利润的吸引,使得该领域组织形态众多,良荞不齐;而我国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一直是以行政管理为主以刑罚为辅,一旦出现了危机,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作为政府行动的标准,政府往往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管理,对所有组织全部予以取缔,导致了大量无辜的组织受牵连,使得民间金融组织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2.组织内部管理不够科学,面临经营风险

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众多,但是这些组织没有一个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内部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知识、管理知识缺乏,同时众多组织体缺乏一整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的准备金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等运做金融业务,致使业务受到限制,风险增多。

四、立法思考

(一)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1.适度干预原则

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要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为前提,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只能是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包括干预的范围、干预的手段和干预的程序必须以实现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否则就容易造成政府公权对市场主体私权的侵犯。

2.行业自律原则

民间金融来自民间,之所以能发展至今,主要靠的就是其信誉和自律。而今,随着民间金融合法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势必要将民间金融由地下转入地上,使民间金融更好地受到法律的规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行业自律的作用。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使外部约束力和内部约束力共同发挥作用。

(二)具体需要构建的法律制度

1.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净化民间金融组织的生态环境。

(1)在准入方面,确立最低标准,鼓励制度创新。

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众多,且发展水平不一致。因此,不能在全国确立统一的形式,完全可以发挥民间智慧,不断鼓励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容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必须确立最低标准,要通过法律制度引导其向规范化和公司化方向改革。

(2)在退出方面

在”准入”同时,也要加强退出机制建设。如果那些经营不善的乃至于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没能及时退出金融市场,将会危害金融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更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

2.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组织水平。

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形式众多,但是该组织要能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中获得长足的发展,实行公司制无疑是理想的制度安排。

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民间融资组织治理结构的要求应当包括:合适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划分界限、提高决策效率;完备的规章制度,约束业务行为;有效的内部风险资产评级,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评价内控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

3.建立新的信用制度,控制风险。

民间金融组织原有的信用基础在不断地弱化,伴随而来的便是经营风险的加大。如何控制风险,保障社会的稳定,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

(1)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自身素质相对不高,诚信法制意识弱,同时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信息失真等问题。因而,努力提升企业素质,强化诚信法制意识,不仅可以畅通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融资渠道,也可以通过企业这一主体的规范化来促进整个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

(2)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有助于有效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问题;有助于为民间金融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也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的审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