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6年底在西方1O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本文认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上有着全新的理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距,因此,要学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具体方法,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内容远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大支柱要丰富得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一)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核心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由于来自外部、内部的压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巳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简单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而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面,这种状况是受l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l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对应的是信用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在该协议的指导下,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行资本金如何满足信用风险,把信用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三)监管"3-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贡献是“三大支柱”,其中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尽管第一支柱继承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在整个新协议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论述分析,但并不能说明第二、三支注不重要。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是这样描述的,“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建模是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提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基础上,给出了计量三大风险的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IRB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IRB高级法),其中标准法延续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由外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评级,有人称作外部评级法,而IRB法由商业银行建立数学模型进行评级。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其中内部模型法的计量基础是风险价值(VaR)。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AMA),其中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自己建立内部模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计量三大风险共设计了8种方法.除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其他7种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设计的基础上,其中信用风险的IRB法、操作风险的AMA法要求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内部模型。这反映出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计量风险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新要求。尽管风险是否能够通过模型计量精确计算存在争议,但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强,资本消耗小。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一)起点低、起步晚
历史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负债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个阶段是资产管理,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第三个阶段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个阶段是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志是l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第五个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标志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西方商业银行大概处于第四个阶段向第五个阶段过渡的时期,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处于第一阶段,少数银行可能已经到了第四个或第五个阶段(钟伟,2004)。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点低.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并逐步重视风险管理起步于1994年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了1998年的增加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从1994年算起,才不过二十几年,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是无法比拟的。
(二)规模扩张与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的现象,对一家银行的评价,基本上以规模为标准,似乎哪家银行规模扩张快;哪家银行就发展得快,哪家银行规模大,哪家银行就是好银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银监会风险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规模扩张、资本约束、风险管理之间关系,但是,规模扩张的冲动并没有从经营理念上根本解决。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些不合规的项目纷纷下马,使这些行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而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张规模、追逐利润,把大量的信贷资金集中在有限的行业、有限的地区,且单笔贷款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集中度明显。而在国外,并不是简单地把商业银行规模作为衡量经营者的唯一标准,规模是指有效的规模。银行经营者非常清楚发展和市场、规模和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在国外中小银行界有“小即美”的观点。这并不是说越小越好,而是说小规模的银行,只要保持盈利稳定甚至超过大银行,同样能受到尊敬。英国有一家中小银行,规模不过300多亿英镑,只做单一的按揭业务,但总资产盈利率5年始终保持在1%,达到了花旗银行等欧美大银行的水平,在英国银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评价。在西班牙,仅经营本土市场上传统银行业务的西班牙人民银行也在国际金融界享有极佳声誉。这说明在国际金融界,银行是不以大小论英雄的,关键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
(三)风险管理方法单一
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非常丰富,而且分类科学、量化准确、手段先进,这些技术来源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目前,不仅针对市场风险开发了以风险价值VaR为代表的计量模型.而且对信用风险、一般认为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也开发了计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大多数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和持续期等概念刚刚开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谈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贷官序列。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线都是纵向式的,适应这种体制,其审贷官序列也都是纵向式的。目前国内银行的审贷体制基本上是横向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组织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必将像《巴塞尔协议》一样,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对风险进行精确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步伐,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使用计量方法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意义,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研究能够准确计量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在争取巴塞尔委员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思想的前提下,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然后积累数据,对计量模型进行测试,修正后确定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并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推广,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加强外部监管.严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监管方面,2003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加强,从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是,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银监会对风险的评估过于简单化,只是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则要求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并且对任何风险种类以及对金融创新等相关因素进行监控。鉴于目前的状况,监管当局要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监测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赶上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频率、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上市银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没有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要严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强风险披露。三是要完善资本信息披露。
(三)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
2004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渡,这一法规既体现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又体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但不是这两个协议的翻版,是“中国特色的《巴塞尔协议》”。从理论框架看,《办法》的制定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体现了对《巴塞尔协议》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从2007年开始,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显然,《办法》与之有较大的差距。在2006年4月“中西银行业重组经验高层研讨会”上,刘明康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中国银监会将开始要求“拥有相对较多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内银行执行新的资本协议,也就是说,经过四年多的过渡期,我国将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时,严格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标准,切莫再制定一套新标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监管要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使我国商业银行与跨国银行在风险管理的标准上站在同一起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