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又是一个多面多层的事域,学界对此问题讨论有余,理解却不足,现实中国的政治合法性问题自有其特定维度之所在,要准确把握这个问题,必须实现理论的本土化、视角的深向化、问题的历史化。
在研究政治学时人们必须直面两个最基本的问题:政治何以可能? 政治何以持久? 对于第一个问题,政治学者们的回答是政治权力,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政治合法性。可见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易言之,政治合法性理论所要探究的就是:人类政治生活何以持久? 特定的政治系统怎样才能持续存在?
一、政治合法性的构成与界定
就政治的合法性是个内涵相当丰富的问题,具有多层、多面的涵义。
第一,政治合法性的两个方面。一是担负政治运作的政治建制(political constitutions) ,一是政治建制治理下的公民。相应地,我们认为,政治合法性也有两方面的构成,对政治建制来说,政治合法性意指其获得公民认同的形构、素质与能力,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 ] 。是从前者来理解的。对公民来说,意指其对政治建制之认同,思古德指出“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同”[2 ] 。是从公民的角度来理解政治合法性的。应当注意,说合法性有着两面并不是意味着政治合法性内部具有不统一性,而是意味着要正确认识政治合法性就必须从这两方面看。 第二,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层次。一是社会的政治建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家(state) 层面,即国体;二是政治系统层面,即政体;最后一个层面是政治角色。因此就公民对政治建制的认同即政治建制的合法性而言,相应地也可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国体层面,公民对国体的认同,产生的是具有政治合法性的国家代表之象征即国家主权;其次是政体层面,公民对政体的认同产生的是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权力即政府之权威;最后是公民对政治角色的认同产生的是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角色的权限即政治角色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政治权利[3 ] 。
第三,政治合法性视野的转换历程。政治合法性问题并不是当今社会所特有的问题,因为政治合法性所关注的是人们为什么要服从特定的政治建制的问题,因此,自人类有政治生活起,人们对政治的关注中就必然包含着对政治合法性的思考。统而观之,人类对政治合法性的思考大致经历了视野转换的三个阶段:首先是在前国家时代的初民社会,在那个阶段,人们所关注的是特定的领导人是否足够有能力、有威望、有经验即资格来引领他们的政治生活。本 论文 出自 无忧论文网神农氏为民而尝百草,摩西帅众出埃及的故事就表明了这一点。其次是进入有国家时代,人们形成了一种自然哲学,即认定冥冥中有“天”或“帝”在主宰着人的生活,因此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关注就是特定的政治建制是不是某种神圣的秩序或天命帝意,西方的教权与皇权之争,中国的“天命观”、“以德配天”说生动的体现了这一点。再次是近代社会以来,人们的可选择空间增大,传统的观念被动摇,人们认识到,政治的合法性是由人决定的,是人类群体合作的结果,而且,随着这种看法的深化,人们还认为,政治建制的合法性还在于它必须服务并服从于人们的福利和需要。[ 4 ]基本上,我们今天对政治合法性的关注依然在这种思维范畴之内。
总之,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认同(consensus)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治合法性又是一个政治心理层面的概念。人们在界定政治合法性时往往把它看作一件事情(a thing) ,但是我们认为这样做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认知局限,事实上政治合法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事域[5 ] (range of a thing)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政治建制大致可被区分为国家、政治系统和政治角色,对公民而言,按其集结程度大致可分为个人、公民团体和社会。至此,政治合法性可以这样被界定: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建制(国家、政治系统、政治角色) 与公民(个人、公民团体、社会) 之间的紧张程度的心理(广义上的) 层面。这样一个界定,就是把对政治合法性作为一件事情的理解转向了作为一个事域的理解。根据我们对政治合法性的界定,政治合法性乃是一个事域,那么可以设想,政治合法性的存在状态必然有两个端点:一端是极认同,可以设想为民众对政治建制的所作所为持全盘的接受与支持;另一端是极不认同,即政治建制已经丧失全部的合法性,公民对政治建制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无政府主义者就是对极不认同端的推崇和支持,但是对特定政治系统内的人们来说,往往会想当然的认为,人们对政治建制越是趋向于极认同态必然是越理想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时期,他们国内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可以说几近于极认同状态,但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全民族和人类的空前灾难。所以,极认同状态并非一种理想状态,易造成一种集体政治行动的非理性行为。那么,政治合法性处于何种状态对特定政治系统内的人们来说才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状态呢? 如果把政治合法性的状态看作一条U 型曲线的话,则政治合法性的较为理想的状态当是处在U 型的底部,即处于极认同和极不认同状态间的均衡段上。
二、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回顾
自近代社会以来,由于世界观的变化,人们对传统政治建制的合法化的论证的信念发生动摇。在考察人们是否有义务尊重国家并服从其法律时,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所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何时、依据什么,政府才能施合法性的权威于社会之上?[6 ]嗣后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就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 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7 ]他又认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8 ]所以卢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 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 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9 ]然后卢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在于“公意”,基本上构成了近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基础。虽然,在今天的政治探讨中,政治合法性一般涉及的不是在抽象意义上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政治建制,而是人们为什么服从特定的政治系统的问题,但是从基本内涵和话语背景来说,政治合法性大体上仍然是由这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所设定的。此外,谈政治合法性不能不提韦伯,在韦伯看来,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是政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即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10 ]合法性的来源是什么? 韦伯提出了三
种合法性来源的理想类型: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型合法性。[11 ]韦伯认为,在现代国家中,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然要求是法理型的,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化。因为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实践,18 世纪启蒙主义所广泛推崇的政治理性主义陷入危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2 ]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自有其存在地位,而且,更重要的是,韦伯所面临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和我们现在所思考的合法性问题是属于同一话语时段的。但是中国学者在论及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应然取向时,往往不假思索的断定:未来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类型应当或就是法理型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理由充足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想当然的纸上谈兵,是对现实中国的合法性问题的误读。
三、政治合法性在现代中国
前面我们已经论及了政治合法性的一些基本理论,这样,与中国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必然有一个接壤。我们认为,具体到中国的政治生活来说合法性问题可分为三个层面。[ 13 ]第一个层面是认知层面,认知层面是指人们对政治生活的认知与评价以及政治系统的政治理念诸相关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构成层面或结构层面,即我们所说的政体,也就是政治系统依据什么样的规则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运作;第三个层面是实践层面,主要是政治角色和处于政治角色地位的政治活动主体执行政治使命、完成政治任务、推行政治理念的活动。因此,我们发现,中国改革开放前,就政治建制而言,政治合法性的特点是,认知层面上,意识形态的范围及作用特别广大,一方面这种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政治资源是政治系统有意识推行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民众衷心接受的结果;结构层面表现为政治运作的全权性,民众政治结构的认同表现出的是对政治任务的完备执行与无条件接受;实践层面,这时期突出强调的是政治角色的承担者向民众寻求政治合法性认同的积极性、主动性与真诚的献身精神,在相当的程度上,对民众来说,对政治角色主体的合法性认同就代表着对整个政治体系的认同。[ 14 ]总之,1978 年之前政治合法性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被历史所证明又被现实所强化的结论。自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另一主体的民众,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认知层面,意识形态的影响大不如前,民众文化心理层面开始表现出世俗化理性化的特点,也就是说,一种公民文化开始生长,意识形态强调神圣性及非理性因素在政治中的作用开始受到削弱;[15 ]构成层面原先清晰可辨而且基本固化的大集团(工人、农民等) 局面已经开始细碎化,在细碎化的同时社会自发的互动与整合开始孕育新的民众团体格局;实践层面,就个体而言,公民的政治社会行为出现不可控性、不可预期性,就团体而言,部分公民团体开始以团体的面目自我区分于社会生活中,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合法性作为民众指向政治系统的心理矢量,成了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政治问题。
关注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学者在比较了这两种境况之后往往会得出两种我们称之为悖论的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前改革时代的政治系统拥有巨大的当今政治系统无可比拟的政治合法性资源,而现今的政治合法性资源正在迅速流失中,结论是必须重振创造政治合法性资源的手段,如特别强调灌输的作用等等,但又不得不承认以前的政治手段存在着种种弊端,其基本的思维特征就是强调传统手段的同时注意消除其弊病;另一种倾向是认为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政治系统要想保护并开发政治合法性资源必须转变到某种他们认定的模式上去,但是他们又无法证明此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大多的人都徘徊于这两种悖论之间。 我们认为,首先,前改革时代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处于极认同一端,它不是一种合理的状态,对政治系统来说,维持这样一种合法性状态所耗费的政治成本与政治资源是极其高昂而巨大的,它是以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为代价的。中国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这种不堪重负的成本压力,从另外的意义上说,前改革时代的政治合法性状态的维持具有过渡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包括率先实现向现代转变的欧美诸国,在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转型中都不同程度地强调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化政治合法性的高认同态。基于以上认识,前改革时期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决不能成为新时期我们构建政治合法性状态的摹本,那种维持合法性的成本高昂的手段也不能成为我们构建政治合法性状态的工具,我们必须重构一种后过渡时代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其次,联系到改革开放后公民的变化,合法性问题在当今中国就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构建一种现代化的合理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呢? 它必须满足:其一,均衡性。这种合法性须处于极认同和极不认同的均衡段上。其二,持久性。它不会导致政治发展与社会演进的脱节。其三,廉价性。其不是以政治资源的高耗费为代价的。所以,重构政治合法性的合理状态,应当从认知层面看,寻求意识形态与公民文化的契合。可以说任何一个政治系统在进行治理时都必须伴以一定的意识形态,这既是统治效用的需要又是治理理念的需要,所以不是要不要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意识形态如何渗入世俗化理性化的公民文化中,形成一种有机共生态从而成功地实现意识形态社会化;从结构层面看一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人们一般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属于政治发展范畴,实际上政治体制改革也有提高公民政治认同的作用) ,二是扩大政治参与,公民或公民团体参与政治是政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标志,因为政治参与的基本倾向是认同性的和合作性的,而且团体参与比分散的个体参与更具有可控性、可预知性和政治理性,而且,对政治系统而言,公民团体也发挥着政治整合的作用,是政治系统和公民相互影响的均衡器与传感器;从实践层面说,对政治角色的承担者而言,就是规范他们的行为,使民众能够对他们的行为形成合理的预期,倡导政治理念和政治道德,使民众对他们的行为形成合理的期待。对民众而言就是扩大政治沟通,政治沟通应该超越政治系统与政治体制精英之间。
四、结语
历史地看,晚清以来中国政治发展与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政治合法性状态的追寻与合法化理论的构造,以少数民族身份治华的满清曾立宪改制、国民政府曾用三民主义来支撑其政治合法性,但只有共产党赢得了民众前所未有的合法认同。本 论文 出自 无忧论文网但前改革时代政治合法性状态的构造与维持的实践说明,社会主义中国也同样面临着合法性的探求问题,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后更具有紧迫性。作为结论,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我们认为,政治生活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种合理的现代化的政治合法性状态。合法化危机如果出现,最大可能源出于以团体面目出现的民众及其精英对政治系统治理权威的挑战;重构合法性的政策取向应是寻求一种均衡态;民众对政治建制合法性的认同,目前更多是建立在政治系统的功能方面而非价值层面,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