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典型的英国和美国,有着迥然不同的代议制制度。要从根本上解答二者代议制结构性差异,还要从两国代议制的起源看起。从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尤其是制宪会议当中制宪者的具体主张可揭示两国代议制度具体差异的成因。
从1787宪法颁布至今,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大的结构上并无变动,而1787制宪的过程,可以说是制宪者们在考察了英国当时政治制度的弊端之后,结合美国的特有国情,对英国政治体制或继承,或改造的一个过程。因此,通过对美国制宪过程的考察,能够揭示出美国对于英国政治体制的继承与改造,从而解答两国代议制度结构性差异的成因。
一、美国对英国两院制议会结构的继承
美国既没有照搬英国式的上下院结构(贵族院+平民院模式),也没有建立一个代表资产阶级总体利益的一院制议会。原因何在?从制宪者们的经典论述中,大约可以找到以下几个答案。
1.美国议会一院制将面临的最大的尴尬。一院制的议会最大的弊病在于可能导致少数对多数的专制,而这种专制却是非常隐蔽的,就是以多数的名义行少数侵犯多数利益之实。这与立宪者们建立一个避免专制,保障人民自由的共和国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相比英国,独特的国情在于它是一个联邦共和国,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共和国。联邦共和国除了协调拥有独立主权的各州之间的利益矛盾外,还要兼顾全国公民的福祉,因此,联邦是一个兼顾公民和州利益的共同体。
美国议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不仅要照顾各州的平等投票权,同时要照顾公民在议会中的平等地位。因此,不论是单独的参院一院制还是众院一院制,都不足以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最终导致专制。汉密尔顿明确表示在美国会出现这种情况:“州的多数却是美国人民的少数”,同时举出了一个美国人民的多数却是州的少数的例子(最大四个州的人口却超过了总人口数的一半)。单独的参院一院制导致的结果就是多数州以多数州的名义,实际上造成少数人侵犯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一种局面;而单独的众院一院制导致的结果就是多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实际上造成少数州侵犯多数州利益的局面。
因此,需要一个代表各州利益的参议院和一个代表公民的众议院共同构成议院。
2.权力的牵制与平衡,一直是资产阶级经典政治思想家永恒关注的话题。一院制的议会不符合早期经典思想家论述的权力制衡的原则。孟德斯鸠一直坚持认为当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机构或个人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麦迪逊也明确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是选举的,均可断定是虐政。
制宪会议的参与者普遍接受这些经典论断,但他们更为高明的是看到了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所存在的另一个弊端——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的侵蚀,最终形成议会在三权当中的专制,这同样不符合制宪者们的初衷,制宪者们决不想把美国人民从英王的专制下拯救出来,然后再送到另一个专制者手中。
对于立法权对司法行政权力的侵蚀,麦迪逊认为:“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行政权和司法权如何按照三权分立的经典论述对立法权进行牵制——作者)的方法就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的单位”,因此将立法机构分成参众两院是权力相互牵制与平衡的必要。
对于这一观点,制宪会议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吵,富兰克林认为立法完全是公益的表现,不应该把立法权授予相互牵制的两院。汉密尔顿对这种观点迎头痛击,他认为立法机关如果全由选民代表构成的一院制,就会存在部分人侵犯部分人权利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可以牵制的参议院对选民代表构成的众议院进行有效的牵制。
3.一院制的另一个弊端在于容易引发党争,从而导致另一种专制。联邦党人认为“一切一院制而且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因为党争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
党争问题成了制宪会议所争论的诸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党争是代议制度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之一,因为党同伐异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类的本性(联邦党人也同意这一观点,“党争的潜在原因,深植于人性之中”。如何消除党争,宪法的反对者们曾提出这样的观点:“用小共和国中公民的爱国热忱和遵纪守法来实现这个目标”,因为对共和国的热爱使得小共和国的公民不会形成旨在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不同派系或者在此基础可以大大减小党争的危害。
这一非难旨在恢复先前的邦联制度,这既不符合当时美国社会政治现状,也违背制宪者的初衷。美国当时需要建立一个强力的全国政府,而制宪者的目标也正在此。作为回应,联邦党人一再强调大国的多样性本身就有利于减小党争的危害;另一方面,作为在制度建构上的回应,制宪者们设计了参议院这个人数相对较少的立法机构,一来符合人数少不易被冲动感情所操纵的制宪者们一贯的论调,主要的更在于,一旦众议院出现党派纷争的局面,参议院可以起到有效地牵制和平衡的作用,从而消除或者减少党争的危害。
从以上三点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两院代议制的结构与英国两院制议会结构从表现形式上来看,似乎是一样的,但经过深入分析,二者却有较大的差别,不仅宏观上有差别,而且微观上两院的功能也各有不同。但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包括代议制度确实有对英国代议制度继承和改造的过程。
二、美国对英国代议制度的改造
(一)美国的众议院——对英国下院的改造。18世纪汉诺威王朝以来,英国宪法的轮廓已经基本完成,政治制度的原则也大致确立,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目标——“代议、法治、分权”也基本得到实现,英国的政治体制成了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模版。而“出席1787美国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21名毕业于美国著名大学,7人曾留学英国”l4l(n。因此,当下流行的资产阶级宪政学说和英国本身的政治制度成了制宪者们模仿的对象,作为议会第一院的众议院,可以说照搬了英国的下院,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1.在选民资格方面的修改。“18世纪英国下院议员的选举一直维持着复辟时代以前的选举制度,即必须拥有相当于200英镑的土地或其他固定资产的男性公民才有选举权”。普布利乌斯在给纽约人民的信中明确反对了英国对选民资格做了财产限制这一规定,他认为由于英国对选民规定各种各样的财产限制,因此,英国实际上享有被选举权的人很少,议员根本没有任何代表性可言。并且用了一句俗语来形容英国的选举,和这样选举下产生的议会:“一年一度的选举告终之时,就是暴政开始之时”。这一看法也得到了大部分制宪者和民众的赞同。
最终在1787宪法中有关选民资格方面的限制规定如下: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完全没有了英国式的财产资格限制,而这三条资格限制,则是非常合理的。
2.关于众议院应当定期集会的修改。制宪者们抨击了各国代议机关集会不定期的现象,并认为“第一个适用这个特征(不定期集会)的不大不列颠的下院”。而早期的英国下院的确是这样,早期的一年一议的制度长期得不到遵守,直到查理二世统治时期才作出一条法律规定,议会的中断时间不能超过3年,根据1716的延续7年法,议会的任期从三年增加到9年。议会的集会时间成了英王玩弄权术的手段。
通过英国活生生的事例,联邦党人认为只有议会的定期集会才能保证议会下院这个相对有代表性的民意机构的权力不被篡夺,人民才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可能。
3.对众议院及其议员的任职期限的修改。大概只有这句话最能表达制宪者们精心设计众议院及其议员任职期限的原因了。“在没有其他情况的影响下,权力越大,权力的期限应该越短;反之,权力越小,延长权力的期限就越安全”。正如前文所述,制宪者们总是在制定宪法,设计制度的时候精心的防止一切可能出现专制的可能,从而建立一个真正能保障人民自由的共和国。
4.众议院人数的问题。对于众议院究竟需要多少人,制宪会议的过程中同样响起过不同的声音,制宪者们决定第一届国会的议员人数暂定为65名,在三年内进行人口普查,再通过每三万人选举一名议员的比例来决定众议院的人数。这个提议却遭到了很多人的怀疑,认为议会里的人数太少,这样少的人数似乎并不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智谋保障全国人民的利益。
作为回应,联邦党人首先声明了这样做的原因:“所有的立法会议,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会议进行的人就越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又有两个,“首先,一个议会无论由什么人组成,其人数越多,众所周知的感情就越战胜理智”;“其次,人数越多,知识肤浅、能力薄弱的成员所占的比例越大。这时,少数人的雄辩和演说正好对这类人起到众所周知的有力作用”’实质上指出了人数的多寡与议会作用的发挥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联邦党人用更形象的话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在所有人数众多的议会中,不管是由什么人组成,感情必定会夺取理智的至高权威,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议会都是乌合之众。
在这样的论调基础上,基本沿用了英国下院议会中的人数和人口比例。“英国议会下院的人数在18世纪……始终保持在558人左右,在爱尔兰合并之后,议员人数增至658名”。联邦党人最终的规划是在25年后,众议院议员人达到200人,50年之后,达到400人。
(二)美国的参议院——对英国上院构成原则的继承,构成方式上的改造。相比两国第一院的诸多相似之处,第二院则存在较大的差异,诸如人数、组成方式、任期、成员构成乃至很多基本职能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总的来看,第二院的设置,除了起到对第一院的牵制和补充作用以外,还处处渗透和弥漫着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的气息。美国参议院的设立,除了前面提到的平衡大小州以及州与人民之间利益矛盾的问题,联邦党人还明确提到了以下四个原因:第一,参议院是对众议院“一种值得赞赏的制约力量”。第二,众议院有可能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有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第三,参议员拥有更好的立法技术。第四,由于众议院议员的任期是两年,经常的轮换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参议院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剂。这里主要说明联邦党人不愿意承认的参议院的贵族倾向。
1.“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本人就是严重的精英主义政治倾向者。之所以被称为“宪法之父”,因为他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他对美国宪法的制定,特别是对宪法能为美国人民接受、拥护,及对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在制宪会议中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和忽视。而“汉密尔顿是一个崇尚国家实力的保守的政治思想家,他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运用铁腕手段管束群众,限制民主,以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利益”。在1787制宪会议上,他是最保守的代表之一,曾多次与民主派的代表进行激烈地辩论,他一度主张按照英国的榜样在美国建立一个以富人和特权者为基础,与英国传统相承的君主立宪制度。但显然,美国的独立战争正是由于英王的专制导致的,美国人民对英国的专制制度的好感全无,所以汉密尔顿才提出了“权力的牵制与平衡”的新理论,以迎合民众。这样的精英主义倾向的代表主导的制宪会议,必然要在宪法里留下精英主义的影子。
汉密尔顿之所以有如此严重的精英政治倾向和贵族政治倾向,是因为他认为民众以及由民众选举出的众议员并不能管好自己,何谈管理国家。他认为人民群众最大的坏处在于有可能“或为某种不正当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诈所哄骗”,此采取一些“事后极为悔恨并予以谴责”的措施。而纠正这一弊端的方法,在他看来,就是建立一个由“某些公民所组成的一个稳健可敬的机构加以干预”。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任期长,地位牢固,权力较大的参议院。
2.对参议院的具体设计。第一,构成成员。英国的上院中构成成员主要有王室,世袭贵族,高级神职人员。美国由于没有贵族制度(并且联邦党人是一贯明确反对贵族制度的),因此其构成成员是由选民资格高于众议院的少数人构成。参议员的年龄相对于众议员更年长(众议员年龄达到25岁即可,参议员需要达到30岁),而人籍时间也更长(众议员成为美国公民7年即可当选,参议院需要人籍9年)。在联邦党人看来,参议院是个稳重的精明的机构,只有更年长和人籍时间更长的人才能担此重任。
第二,议员人数。这一点最明显地反映了联邦党人的精英倾向。他们认为人数的多寡并不能对问题的解决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但“为了防止结党营私,代表又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因此最终决定由每州选举两名代表,构成整个参议院。
第三,任期。联邦党人认为议会的一个诟病在于“民意机构由于其成员不断更迭而产生不稳定性”,“变化不定的政府,其恶果实在是罄竹难书”,因此他们主张参议员任期时间越长越好但不管是他们自己的担t5,还是反对的声音都表示,长时间的任期有可能导致新的专制,因此在最终的任期上定为6年。
第四,职权。参议院可以说是一个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于一身的机构,而这个机构,有着非常浓厚的英国气息。18世纪英国虽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君主立宪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君主及封建贵族仍然有相当大的权力,君主的权力毋庸多说,上院在整个议会中也起到绝对的作用。除了传统的参政议政的立法权限之外,参议院最大的两个特色权力恐怕无过于“在行政方面参与对人员的委任和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弹劾案的法庭职能”。人事任免的权力是对英国议会的模仿,由于当时英国虽然上下两院分庭抗礼,但由于不仅下院议长的职位由贵族担任,并且上院贵族对下院议员的选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实际上上院掌握着整个政治系统的人事任免权。而弹劾权则是对英国制度的纯粹复制,“在大不列颠,提出弹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美国宪法也最终规定“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英国贵族式的上院,就这样被克隆到了美利坚。
3.反对者的意见。宪法的反对者强烈反对这种形式的参议院。在很多反对者的眼中,这种参议院使“建制完善的民主制突然变成了贵族制的政府”,“参议院就是为了奠定永久贵族制的基础”,“参议院是整个宪法的错误所在”。他们认为如果在议会中设置这样一个三权大握的机构,虽然可能会像联邦党人说的那样效率很高,但贵族制度最终会被强化,政府乃至整个国家最终会成为寡头政治,受到贵族制度的支配。
4.联邦党人对反对意见的回应。制宪者们并不认为这样的参议院会走向专制和寡头政治,虽然有贵族制的影子。他们有很多事例“足以彻底消除此种疑虑……英国上议院,不是选举产生的并无六年的任期,也并非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家族出身和财富大小,而是全由豪富贵族组成的世袭议会。而如美国人所担心的那种贵族篡权和专制并未在英国出现”。他们更明确地指出“联邦参议院决无可能通过逐渐篡权而转变成为一个独行其事的寡头机构”。
对于三种权力在参议院当中的混合违背了分权原则。汉密尔顿则用一句经典的语录式的话语给予了反击:“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的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
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参议院的设立有着严重的贵族倾向和精英倾向,联邦党人并不相信普罗大众有足够的智慧管理好这个国家,不仅需要一个参议院作为补充,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这个参议院做政治生活最后的裁决。这同当时英国君主立宪制度和上下院结构制度如出一辙。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必然同其国家的历史进程密切相关。黑格尔把国家当作“理念”,他认为国家制度是各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独特的政治制度都符合其独特的历史进程。英国政治家柏克也认为,国家是成长出来的,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英美两国代议制度的结构性差异正体现国家的这种成长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