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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组织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发表日期 2023-04-12 15:22:00    1424

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变革。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经。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而且,民间组织在改良原有的不良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微观社会基础。

  以现代化为基本目标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内涵很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组织方式有相应的要求。因而,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变革,在社会组织层面上,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类型单一的组织体系向现代社会类型多样化的组织体系的根本转变。
  试图用某种单一类型的组织把所有社会成员及其社会事务控制起来,这是传统社会在组织层面上的主要特征。与之相反,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组织高度分化的社会,是一个组织类型多样化的社会。与社会分工的发展相适应,只有通过社会组织的分化、多样化才能将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有效地组织起来。在政府组织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的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组织化程度的唯一途经。然而,“非政府领域”的组织化程度低,或者说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正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视角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国政府组织与企业、社会其他领域的关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组织与各类民间组织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具体来说,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至少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有明显的表现:

  一、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面看,在原有的社会要素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扩大政府组织规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约束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
  我国的社会组织总数低,民间组织的比例更低,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这是我国社会转型要克服的主要障碍之一。据近期中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只有14.3万个,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12.4万个。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事务复杂多样,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数量少、能力弱,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都要依赖政府组织,这必然会影响政府组织的运行效率,使得大量的公共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社会生产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合理,与政府组织对“非政府领域”的过度干预有直接关联。政府组织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干预,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成长与成熟。但是,在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经控制的那些领域,这些领域内的社会活动就会失控。如是,各种社会力量就要求政府继续干预社会各领域的具体运作。我国各级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反反复复地增增减减,可以说是与民间组织不发达、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在政府组织以外,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曾经由政府组织来承担的社会职能。社会转型要求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各类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民间组织的成熟发展将会承担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经济、社会职能,这一部分职能都是具体的、繁杂的。由民间组织来承担这些经济、社会职能,就使政府从繁杂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化和微观调节功能的转移,可使政府的职能逐步合理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事务和社会成员的构成都很复杂、农业人口比例过大、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明显的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在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公共治理体系,也可以极大地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近几年,人们开始认识到民间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实现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分离,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扶持民间组织,鼓励其发展。首先从立法上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运作。国务院于1998年年底正式发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其次,提供各种税制、投资等方面的优势政策来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例如:为了扶持民办的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校办企业实施了增值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几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也有限,但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民间组织是可以得到迅速发展并将在我国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从社会微观要素的层面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民间组织在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完善各种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社会成员)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构成了特定社会的基本要素。社会要素的品质从社会的微观基础上决定着社会的基本形态。社会转型不只是社会结构上的改变,一种新型社会的出现是与社会要素的改变相伴而生的,它内在地包含了原有社会要素的改良和新社会要素的培育。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人口问题(不是单纯地控制人口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人口素质)就是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人口状况的改善是密切相关的。民间组织在提高社会成员的劳动技能和生产能力,改善社会成员的教育、健康状况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民政部等政府组织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推动下,与我国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务类民间经济协作组织有了一个飞速的发展。笔者带队的调查组,于2004年7月至8月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玉林、柳州、河池、崇左等地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作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广西尤其是在广西农村,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协会,民众有组织(在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地参与市场竞争,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生活的有序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事实证明,单靠政府组织来解决中国几亿农民的问题,需要付出极大的管理成本,既低效也不现实。与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的各类新型劳动者,主要是靠各类民间组织来加以培育。
  不仅如此,民间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有利于进一步培育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公民社会中有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个人需要社会有组织地培养,除了政府组织外,各类民间组织在培育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基层进行的各类自治活动咐民自治、社区自治等)已经取得实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村民自治就曾经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些与社会转型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活动都是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下,主要是通过各类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的。通过这些活动,国民得到了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培育,这些活动也是民众对民主管理的学习和演练。
  社会转型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会成员,还必须建立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维护能够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这样的社会事务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需要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的参与,这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把保护环境作为自觉自愿的行动,我们才会真正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目前,绝大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备类民间组织来承担的。由于其广泛的志愿性,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政府组织无法替代。
  人类社会不只是一个物质的系统,人类社会也是一个被建构起来的庞大的规则体系。社会转型意味着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意识形态等一系列的社会规则体系的改变。这种改变最终还是通过广大民众的要求或认同来实现的。新的社会制度被建构的根本动力,在于民众的社会需求。也只有当多数社会成员认同、遵守时,社会规则体系才有实际意义。民间组织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既能够合法地、有序地表达不同群体的意愿,最能代表民众的各种各样的制度需求,民间组织的发展、成熟也有利于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同、接受新的社会规则,帮助政府扩大有效的制度供给。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会伴随着组织方式上的革新。社会要素的改变与这些要素相互结合的方式即组织方式的改变是互动的。新的社会要素的出现或旧的社会要素的改良都会对组织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大多数民间组织的出现源于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产与生活中有某方面的自发性的合作要求。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作为社会组织方式的变革,也会为新的社会要素的出现或旧的社会要素的改良提供制度背景。
  总之,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视角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成熟能够为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微观社会基础。由于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功能,大力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改良旧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