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署名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作者署名规范》中明确规定,论文作者姓名应在题名下按序排列。此排序应在投稿前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确定,投稿后不应再作改动。确需改动时,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以及所有作者亲笔签名的署名无异议书面证明。
作者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 参与论文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分析与解释;
(2) 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
(3) 能按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对学术问题进行解答,并最终同意论文发表;
(4) 除了负责本人的研究贡献外,还需同意对研究工作各方面的诚信问题负责。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
2、通信作者
每篇论文均需确定一位能对该论文全面负责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在来稿中未特殊标明,则视第一作者为通信作者。
集体署名的论文应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信作者。
规范的多中心或多学科临床随机对照研究,如主要责任者确实超过一位的,可酌情增加通信作者。
无论包含几位作者,均需标注通信作者,并注明其Email地址。
3、集体作者
成员姓名可在文末与参考文献之间列出所有参与研究人员名单和单位。编排格式如:“×××组成员”,冒号后依次接排参加协作组各单位的名称,单位名称后括号内列出参加者姓名,文末无标点。
4、志谢
对给予实质性帮助但不符合作者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文后给予志谢,但必须征得志谢人的书面同意。(“志”为“记载”,杂志将作者所“致”的谢意记录于此,宜用“志谢”,与“地理志、县志”类似。)
被志谢者包括:
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做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此时应阐明其支援的性质。
不宜将被志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作者和被志谢者的权利和义务。
5、作者单位
著录作者单位全称(以投稿单位信函公章为准),并标注到二级单位(科室),包括所在城市名和邮政编码。
不论是否省会及名城,均不加省名。
凡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头的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字样可以省略;军区总医院和军医大学名称可以进一步省略“解放军”字样。
与国外人员共同研究完成的论文,应共同署名,并在文内注明研究进行及完成的单位名称。
外国作者姓名及单位应标注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