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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阶段EPC总承包模式下的造价控制探讨

发表日期 2023-10-08 10:01:14    417

摘要:EPC总承包招标不同于传统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EPC总承包招标是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招标,而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较传统方式下的清单招标更为复杂、更容易产生争议或纠纷。本文探讨了EPC总承包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难点,提出了EPC总承包在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EPC总承包,工程设计,招标造价控制,造价探讨

一、引言


EPC (EngineeringProcurment-Construction)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在推进工程总承包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3日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地也出台了不少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文件,各地政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正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1],EPC总承包将成为未来工程建设领域的主流模式。

在EPC模式实行初期,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成熟的计价及计量规则、规范,工程实践的总结也不够多,发承包双方及咨询服务方如造价咨询机构等对EPC模式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认识还不够深刻,存在大量应用方面的困扰。鉴于此,本文从业主视角对EPC总承包模式在招标阶段造价控制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EPC总承包在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二、招标阶段EPC造价控制的难点


1.建筑安装工程费难以合理确定

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主要为工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这其中最难合理确定的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对于可研阶段发包而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可研及方案设计,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算;对于初步设计阶段发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初步设计,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算。

因此,可研阶段仅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及粗略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初步设计阶段的图纸深度远远达不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造成EPC总承包招标时的建安费的编制依据不足,从而难以合理确定其造价。

这就不同于传统的DBB模式,由于施工与设计分离,设计工作先于施工招标及施工实施[2],此时已有明确的施工图,也有很完善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等及各地的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控制价就容易合理确定,也能够进行有效控制。

2.投资风险较大、产品物值难以确定

EPC总承包方式往往是在项目的可研或初步设计阶段就要确定价格,但此阶段很多事情尚不明确,包括项目功能要求、建设规模等,承发包双方都有顾虑。发包方会对承包方工程品质担心,工程完工后能否和对应的合同金额相符、是否物有所值;是否存在承包方为获取超额利润,不惜牺牲质量、降低档次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对承包方而言,EPC承包方式承担着较DBB模式更大的风险,项目交付后是不是业主所期望的,在固定总价方式下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的情况下签约合同价能否包括项目所有成本从而有所盈利。


三、招标阶段EPC造价控制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注意经验数据的调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中5.2.2条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为: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的方法计列,也可以采用其他编制方法计列。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因此这里重点论述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的注意事项。

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主要有类似工程预算法、概算指标法、概算定额计价法等,其中最常用的是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算法。在采用类似工程经验数据时,应注意参考的类似工程经验数据真实性、来源具有可追溯性。此外,类似工程经验数据需要调整,要在最高投标限价报告中列明主要调整内容、调整方法、调整依据等。

1.人材机单价的调整

因类似工程的人材机单价是类似工程造价编制年份的价格,而人材机单价是动态变化的,就需要对类似工程的人工、材料的消耗量指标乘以拟建工程当时当地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2.结构特征差异的调整

由于拟建工程与类似工程的概算指标的技术条件不尽相同,在结构特征上会有局部差异,体现在造价指标上也会有差异,需进行调整。如某土建项目类似工程外墙保温为挤塑板保温、外贴釉面砖,拟建工程外墙为现喷硬泡聚氨酯及外墙真石漆,而外贴釉面砖与外墙真石漆的消耗量指标与综合单价也不一样,因此应根据拟建工程与类似工程外墙消耗量指标及其对应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二)发包人要求应尽量清晰、准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对发包人要求的定义为: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发包人要求》作为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排在通用合同条件前,可见发包人要求的重要性,具有与专用条款一样的法律效力。

《计量规范》5.2.1.3条为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是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复核的依据之一,6.2.1.1条为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以及可研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是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之一。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发包人需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发包人要求中较重要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技术要求等如果编制不够清晰准确,将对造价控制有强烈的负面作用,不利于EPC项目的投资控制,造成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投标报价不准确、产生大量变更、结算争议或纠纷。

(三)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对于EPC项目而言,合同价格形式是合同条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或选择合同价格形式,为EPC项目造价控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是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介入的有类似工程的项目,如项目的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等比较明确,发包人要求清晰准确,项目的规模、方案及建设标准等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从造价控制的角度适宜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一般是固定总价形式。最高限价编制的较为准确,投标报价也较合理可靠,实施过程中变更又较少,符合总价合同形式的特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闭口合同”。

二是在可研完成后或方案设计完成后,此阶段项目的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等还不够明确,但又有类似工程的项目,如拆迁安置小区、学校建筑、商业写字楼、城市道路工程等。因没有具体工程量,为规避发包人投资风险及从造价控制角度,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发包人可根据设计方案、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清单项目和和技术经济指标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从而得到签约合同价。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最终经审图且得到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重新计算实际工程量,也即清单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清单单价在一定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三是无类似工程或后期项目功能需求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在可研完成后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有一定困难,不容易合理确定,可供参考的经验数据太少或可信度不足,后期项目功能需求发生变化可能性较大的项目,比如对于室内装饰或景观绿化等以美化提升功能为主的项目,如用总价合同形式也不适合,因不符合总价合同形式的特点。这类工程可以采用施工图预算费率下浮的合同形式。

这类工程在项目招标时不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而是投标人以下浮率进行报价。总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以审图后且得到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为依据,采用现行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当地指导价或信息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再经发包人审核,合同价为审核后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竣工结算价则为(施工图预算+变更签证)*(1-中标下浮率)。作为造价控制的最大好处就是将合同价确定时间后移到施工图完成后进行,避免了工程量及造价的大起大落,规避了投资风险,对承包人利益也有保护作用。

(四)定额核定价法规避投资风险及判断建筑产品价值

定额核定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清单,结合满足招标人需求的施工图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执行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基准期材料指导价,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执行施工过程中的认价程序。这里的施工图纸是总承包单位经过图纸审查且得到业主确认用于实际施工的图纸,不同于投标时的图纸。

定额核定价为定额计算价*(1-A%)。A为社会平均下浮率,社会平均下浮率则参照各地相关招投标及计价文件中的下浮率,如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中就有按工程类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的下浮比率,如建筑工程的下浮比率为6~10%,市政工程的下浮比率为7~18%。

价值期望值为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价值期望系数B,招标人根据对项目的价值期望程度确定价值期望系数,价值期望系数B建议取值90%-97%,B值越高对业主越有利,如取100%则是极限情况价值期望,期望值就等于签约合同价。因要给承包方一些盈利空间,则正常价值期望值会低于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

当定额核定价≥价值期望值时,建安工程费按签约合同价;当定额核定价<价值期望值时,建安工程费按定额核定价。上述A、B值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用此方法调整建安工程费如表1所示。  

表1建设工程费采用定额核定价法进行调整示例(单位:万元)

示例中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假设为10000万元,社会平均下浮率取8%,价值期望系数取95%,价值期望值为10000*0.95=9500万元。从表1中就可看出第一种、第二种情况是物有所值,第三种情况则是以次充好。通过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采用定额核定价法对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进行调整,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筑产品是否物有所值的问题,同时规避了发包方的投资风险,另外当发承包双方因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工程费与实物价值存在较大差距而产生结算争议的问题也得到解决。


四、结束语


本文从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重视《发包人要求》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等方面,对EPC总承包项目在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和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阐述。随着EPC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不断运用,具体实践中在造价控制方面的问题会更复杂与不确定,作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等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以适应工程总承包不断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彭桂平,戴彤,方锦标,等.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21(5).

[2] 严玲,王智秀.DBB与EPC模式下工程价款结算的对比研究.[J]建筑经济,2017(12).